试用期
劳动法:试用期不能多于6个月
●试用期,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
●合同期不足3个月,不得订试用期
●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
●试用期应依法缴纳相应社会保险
●单位解约要有合法理由,并提前30天通知或多支付1个月工资
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合同四大要件
●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(如劳动者年龄、文化程度、身体状况、思想品德、技术业务水平、户籍关系等);
●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;
●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;
●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。
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,缺一不可。
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
●在试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,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,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,不得再约定试用期;
●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,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,不得再约定试用期;
●试用期结束后,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,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,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。
签约合同
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
●劳动者为保护自身利益,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约定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标准、保险福利、劳动条件等。
●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,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。如管理制度、企业文化等。
签约须知: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
●口头约定合同
●一边倒合同
●胁迫合同
●无保障合同
●附带保证合同
●真假合同
●抵制性质合同